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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 生育奖励假, 生育待遇补发 真的来啦! 现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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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0 20: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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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
生育奖励假,
生育待遇补发
真的来啦!
现在可以正式申请办理了!
4.jpg
生育津贴补发条件、对象、标准
都是啥?
报销所需材料如何准备?
......
具体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奖励假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的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兴县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待遇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95号)规定,用人单位有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可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生育,符合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且已按国家规定产假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尚未领取奖励假生育津贴的参保女职工。

申领手续如何办理
由女职工原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公章或介绍信,至人社服务大厅2楼(32、33、50、56号窗口)领取《女工奖励假发放人员名册》,核对发放人员、单位开户行、银行账户、发放金额等,职工本人在名册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名册交回窗口申领补发。因补发数量较大,前期采取分批申领、分批补发的方式,预计在5月底前发放完毕(具体安排见附件——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补发标准
按已领取的原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计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

离职后如何申领?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且已按国家规定产假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现已离职的,由原结算的用人单位到县社保办再办理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结算手续。

原单位破产或注销能否在新单位补领
生育津贴不能结算给新单位。如果老单位已经破产,应至县社保办办理单位注销手续后,再由员工本人携带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申领生育奖励津贴。

未就业配偶是否可以申领
此次补发的是女职工生育津贴,即在职女职工产假工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

补发的津贴结算给谁
补发的奖励假生育津贴将发放到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不结算给个人。
需要注意是,从2018年5月1日起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已经与正常生育津贴一起计发,不用另行申报。
咨询电话  602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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